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送药上门 送医到家 湖南保障农村地区群众就医需求******
针对农村地区重点人群的健康服务,湖南怀化加大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和抗原检测试剂盒储备供应,同时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由医联体、县域内医共体牵头医院派出医师下沉到基层,加强家庭医生与老年人联系,确保有需求时能够及时就医。
在湖南怀化溆浦县卢峰镇岩湾村,镇卫生院和村医务室的医务人员,对村里高龄合并基础性疾病等重点人群进行摸排。村民舒叶青的父亲今年80岁,因患有脑出血导致偏瘫,常年卧病在床,医务人员在送去医用口罩、酒精等物资后,并对其进行了初步的健康检查。
湖南怀化溆浦县依托县域医共体和家庭医生,把医疗资源下沉到村级,加强发热、止咳、解痛类药品储备,适应农村群众用药需求。同时对农村地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进行重点观察,一旦发生感染,则由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指导抗原检测和居家治疗观察,必要时指导协助转诊。
在湖南邵阳隆回县小沙江镇花龙村,家庭医生对该村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孕产妇和留守儿童家庭开展上门健康检测。为解决村民的健康需求,小沙江镇在每个村都成立了1名临床医生、1名村医和1名护士组成的家庭医生团队,在为签约村民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同时,第一时间对辖区内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开展健康评估,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类转诊。
(总台记者 王延均)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